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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可否拒绝为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服务
2004-06-22    来源:      进入论坛

问:某商品房业主因夜间使用家用电器不当,使自家的保险丝烧断。该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感到维修地点较远,且收费不高,故答复业主:“你反正一样要交钱,就近找个人修修算了。再说自用部
位的维修应由业主自己负责。”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为业主提供自用部位的维修服务?

答:《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沪房地物[1997]954号)中规定:“业主自用部位和原有自用设备的损坏,业主可以向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报修,也可以向其他维修单位报修。向物业管理企业报修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拒绝修理。”“物业管理企业接到急修项目报修的,应在24小时内修理。”业主保险丝烧断虽是家用电器使用不当引起,但属因室内线路故障引起的停电事故,属于规定的物业急修项目。物业公司在接到居民报修后,应该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24小时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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