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小区开发商物业费和暖气费,开发商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便将自己拥有的这一债权转让给了物业公司,近日,房山法院在审结四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时认为,这样的行为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称,四名业主分别于1997至2000年间入住小区,当时小区的开发商与他们签订了供暖协议书,由开发商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供暖。后四业主拖欠开发商2000年至2003年的物业费和暖气费。2002年2月25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四业主给付物业费和暖气费。
四业主辩称,作为小区业主,当时是与小区的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变更债权自己没得到通知,而且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好,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因此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的开发商将居民尚未交纳费用的收取权利转让给物业公司,应当通知作为业主的债务人。四业主未得到通知,故该债权的转让对四业主不发生效力。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给付物业费、暖气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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