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了11年,历经“八审”,李青一家三口从1991年6月至今,飘泊流落13载,443房仍是一个遥远的梦
■很多次拿到判决书时,法官都会不加掩饰地同情李青,建议她赶快去上诉,或者去找人大、纪检部门,甚至上访也成。因为“这不是案子的问题,更不是法官的问题,很多东西没法说”
■辛辛苦苦跑官司的李青苦笑:“感觉这法律就像儿戏一样”
■李青的爱人江可,已被生活折磨得没有一点脾气。他开始在内心承认,自己违背了这个社会真正的游戏规则
门“吱呀”一声打开,李青出现在昏暗的过道,蜡黄的皮肤,浮肿的脸,一双透着焦灼和无奈的眼。
这焦灼和无奈的后面,是一场持续11年的司法煎熬。
从1994年起,因为和单位的拆迁房回迁纠纷,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下称“儿艺”)职工李青陷入一场漫长的诉讼中。官司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打到市中院,最后到了市高院,前后历经“八审”,11载寒暑过去,仍然没有实现最初的愿望。
为了住进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子,李青搭进去了她的后半生。1994年,她刚38岁;2004年,她成了一位中晚期癌症患者,全身浮肿疼痛,时日无多。
祸起萧墙
1991年的一天,儿艺演员李青从同事那里听说,单位要进行危房改造,他们需要搬迁到临时周转房里“周转”一段时间,然后再回迁。
李青仍然记得当时的心情,有担心,不知道周转房生活有多苦,但更多的是高兴:可以从肮脏阴暗的筒子楼住进宽敞明亮的新房了。
她没料到,这恰恰是一家人噩梦的开始。
当年6月,危房改造开始,李青一家三口主动搬到办公楼楼顶用薄水泥板加盖起的10平方米的简易房内。家具摆放不开,8岁儿子的儿童床只好吊起来,一家人的生活用水要到楼下的厕所去接。
儿艺承诺的改造时间是10个月,没想到工期一拖再拖,李青一家在简易房里一熬就是3年,
1994年上半年,新房总算造好了。6月的一天,儿艺张榜公布新房住房表,李青被安排在443室。
6月13日上午,李青缴齐了住房费用1759元后,兴致勃勃地跑到院管理部领钥匙。负责人温海燕的话让她愣住了:“能不能把你爱人单位分配的一居室交给院里调剂?”按儿艺有关规定,周转期内“拆迁户从其他渠道获得住房,应自行放弃回迁资格”。
李青的爱人江可是原电子工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的工程师。按情报所政策,工程师应该享受三居室的住房条件。1993年,情报所考虑到李青回迁可得到二居室住房,便以补差的形式,为江可分配了一居室住房。
情报所几次给儿艺发函沟通,称分给江可的一居室是“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但儿艺并不理会。
为顺利搬进二居室新居,江可决定不要情报所分给他的一居室。
但儿艺仍然不给李青新房钥匙。李青跑到副院长周志强的办公室去交涉时,突然心脏病发作,被紧急送进医院。
江可怒火中烧。6月18日傍晚,他撬掉了443室的锁。然后,他打电话给儿艺院长方掬芬:“我把我家的门给撬了。”
江可的举动令副院长周志强勃然大怒。当天晚上他找到江可,称“要用行政手段制裁我的职工”,江可毫不让步:“我要起诉你们。”
6月20日,院管理部和人保处联合张贴通知,称李青“构成违纪行为”,要求立即退出443室。
江可觉得“既然我们都撬了,反正是自己的房子,退什么退啊!”6月22日,他直接将此事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令江可没想到的是,儿艺采取同样的手段,在27日上午撬开443室,把他放在里面的东西全部搬走。当天下午他从医院看望李青回来,4个保安把住443室门口,喝斥:“不准进去!”
6月28日下午,江可的简易房门上贴出了《对李青抢占房屋予以严肃处理的决定》,这个决定称:“院党委、院部研究决定:一、取消李青同志本次回迁的资格,另行予以安排。二、给予李青同志行政记过处分,视其对错误的检讨和改正情况,保留进一步予以严厉处分的可能。”
一审:回迁美梦成“画饼”
李青和江可在起诉书里提出他们的惟一诉求:履行拆迁协议,让他们搬回443室。
1994年6月28日下午,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是“分房”还是“拆迁”上。原告江可认为,他们和院里签了《危房改造住房登记表》,具有法律效力,儿艺应该履行。被告认为这是福利分房,是儿艺的内部行政事务,不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案子迟迟未判,8月份天气炎热,所有的同事都搬走了,只留下李青一家人住在简易房里苦不堪言。
麻烦接踵而至。李青一家人一直从三楼厕所水龙头提水吃,8月初儿艺把三楼的厕所翻修,一家人只好从厕所工地上的水管里接水吃。
8月中旬的一天,李青回家,发现放在楼道里烧饭用的煤气灶和锅没了。没过两天,简易房的电不知给谁掐断了。
“屋里温度在40度以上,没电让我们怎么活?”当晚李青回家,一家人都哭了。第二天,江可租了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房子,一家人得以栖身。刚安顿好,李青回到简易房拿东西,儿艺已在门口贴上了封条。
8月19日,李青到办公室上班,刚坐下就被人赶了出来。没过几天,办公室的锁也给换了。她的工资也迅速被停发,每个月只拿200多元的生活费。
终于在11月30日,李青接到法院通知:“过来拿判决吧!”
据李青回忆,拿判决还有段插曲。他们刚看第一页,主审法官王会国就给人叫走了,回来后立刻把判决书从他俩手里收走,说“你们等等”,撂下这句话就跑上楼去了。
李青两人不明就里,一等就是一个多小时。10时左右,王会国拿着几张单张的纸回来了,用订书机订好后递过去:“判决书给你们。”李青一看,他们胜诉了,但判决结果是“在本市二环路以内,为原告安置一套二居室住房”。
主审法官王会国接着问李青:“你们带钱了没有?50块就够了,不用回去了,你们赶快上诉去。”
二审
两个月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据李青回忆,开庭审了一半,审判长陈春燕分别对原告、被告单独问话。对他们,陈春燕问:“你们是什么学历啊?”李青回答:“都是大学毕业。”陈春燕叹息着说了一句话:“你们书读得太多了。”
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审判长陈春燕找了个机会告诉李青:“你这案子我管不了。”和一审法官王会国一样,她也嘱咐李青:“拿到判决后赶快去申诉。”
1995年5月30日,李青拿到了判决书,打开一看,几乎要晕倒:“本院认为,对危旧房屋进行改造是儿艺的内部行政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住房问题做出实体判决欠妥,本院予以更正。”
李青怎么也不明白,“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连法律依据都懒得写,这算是什么判决?”她查询了一些法律书籍,看到199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3条时,她愤怒了。
第12条是这样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第13条规定: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而起诉的,可由民庭受理。
1995年7月14日,《中国妇女报》整版发表《是法律干预权力,还是权力剥夺权利》的报道,批评儿艺在危房改造中“蓄意欺诈职工”。
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记者与儿艺方掬芬院长的一段对话:
方:你(指李青)不就是要房吗?你不承认错误怎么给你房呢?你撬房就是不行。
记者:是否她不承认错误你们就决定取消她(李青)的回迁房资格?
方:那当然,剧院的许多同志都很生气,说这种人你还留着?现在不是人少,是人多。改革开放,我们有权力处理这个事情吧……
“三审”到“六审”
1996年,李青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这时她工资已被完全停发,按儿艺的说法,她被分流了。
1996年10月,市高院下达再审判决:确认李青和儿艺的回迁协议有效,儿艺违约,要求儿艺于判决生效60天内,在三环路以内为江可夫妇安置正式二居室住房一套。判决还要求儿艺给付李青临时安置补助费4500元。如果房子逾期未给,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江可租房补助费1000元至安置住房之日止。
于是,判决又回到了一审的结果,但房子越判越远,从二环挪到三环。
李青等了60天,儿艺那里没有半点反应。1996年12月29日,她向东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法官反问:“三环大了,你的房在哪儿呢?”
李青又去找市二中院法官刘立军,“法院说没法执行啊。”刘立军说,这不是案子的问题,更不是法官的问题,“很多东西没法说”。他建议:“你去找人大、纪检部门,或者上访也成。”
李青奔波两年,法院坚称“无法执行”。最后经过争取,北京市二中院下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这被李青称为“四审”。裁定书将判决中不明确的“三环路以内”补正为:“在三环路以内为江可、李青安置相当于……443室使用面积之二居室住房一套”。
可裁定书中的住房具体地点仍不明确,法院执行庭继续答复:无法执行。
在此期间,儿艺向北京市高院申诉,要求撤销此裁定。
和李青的申诉相比,儿艺的申诉效率奇高。仅50天的时间,北京市高院下达李青所称的“五审”裁定:二中院“作法欠妥”,撤销该裁定。
于是又回到“三审”判决。“辛辛苦苦跑三年,一夜之间又都回去了。”李青苦笑,“感觉这法律就像儿戏一样。”
接着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李青接到法院通知,儿艺申请强制执行,说是在三环某地给她套房子。
“我们都很吃惊,从来只有胜诉的要求执行败诉的,哪有倒过来的道理?”李青就和执行庭法官一起去看,原来是个20多平方米的简易楼房,没有客厅和阳台。法官看后也摇头:“这房子和东单的房子差得太远了。”
李青再次申诉,没多久,收到北京市高院一张连文号都没有的驳回再审通知书,李青称之为“六审”。
“七审”到“八审”
2000年10月,儿艺有关领导找到李青说,文化部在朝阳区东四环六里屯建一幢楼,准备给东方歌舞团的,在那里给一套房子给她。
李青找到这个地方,看到是个工地,“真是在建房”。10月25日,她给儿艺写了一个保证。20天后她接到房屋分配通知单,分配给她六里屯北里9号楼3单元8号房二居室。
官司仍在进行。由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抗诉,2001年春节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李青的诉求一如既往:儿艺履行回迁协议,让他们迁回443室,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儿艺辩解仍和7年前一样: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002年春节,一位同事听说儿艺给李青的房子后说:“那个房子是旧的,还有人住呢。”
“到那时我们才知道被骗了。”李青说。
春节后法院再次开庭,李青在法庭上都快要哭了。她请求法官张英去一去现场,“看他们分给我的是什么房子!”
2002年3月20日,二中院判决儿艺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朝阳区六里屯这套二居室给李青居住使用,“逾期不执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李青租房补助费1500元到实际执行之日止”。
判决把非常重要的一项给漏了:李青从1996年至2002年判决之间的7年租房费用。李青惟一能做的是对“七审”判决再次申诉。
但这次她和律师马凌云连一次面见法官申辩的机会也没有,今年4月,她领到一张驳回再审通知书。李青称之为“八审”。
官司打了11年,历经“八审”,李青一家三口从1991年6月至今,飘泊流落13载,443房仍是一个遥远的梦。
绝望与希望
十多年的时间,改变了很多人和事。李青至今没把她患癌的消息告诉她年届80的父母。一审时为李青辩护的一位律师,已经于一年前因病去世,而当时签署对李青处理决定的儿艺院长方掬芬如今已离休,在家安享晚年。
改变最多的是李青一家的命运。十多年来,一家三口一直在外租房,家具杂物分别存放在几个地方。
儿艺的地下室里,仍然放着李青在1992年买的一套罗马尼亚进口家具,这是她为乔迁新居特意托人买的。十多年过去了,这套家具连包装也没来得及拆。
用“家徒四壁”这个词来形容李青的租住房似乎再适合不过了:房间里连张床也没有,靠窗处摆放着房东的一张老板桌,李青的话让记者吓了一跳:“我晚上就睡在桌子上”,她爱人江可则睡在旧沙发上。
李青的爱人江可,已被生活折磨得没有一点脾气。他开始在内心承认,自己违背了这个社会真正的游戏规则。
7月20日下午,儿艺副院长张继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这件事时间太久了,期间儿艺领导都换了三届。”他说,“我认为这件事已经过去了,李青自己也不能老纠缠着不放。”
去年3月26日,儿艺给李青发了一封信,信中写道:“剧院真诚地希望你向前看,目前你身体健康是第一重要的,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关心及帮助你。”
摘自《南方周末》 |
|
上一篇:深圳购房下月可请律师陪购 鹏城市民“不感冒” 下一篇:“城管”的名声为什么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