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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确定第二套标准 多倾向以个人为单位
2007-11-07    来源: 人民网-《市场报》    进入论坛

自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以来,至今已有月余。近日,记者走访北京各大银行了解到,各家银行对消费者进行第二套房贷的评定标准有诸多差异。

监管层三原则为底线

  10月下旬,央行、银监会曾召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就“第二套房贷”问题召开联席会议。据透露,会议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定下三条原则底线,具体操作细则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据悉,监管层确定的三大原则为:一是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二是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再购房时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三是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业内人士称,这三条规定并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较具操作性。

  多倾向以个人为单位

  房贷新政出台后,四大行多以“户”为标准界定,而招行、华夏、浦发、光大、民生、兴业等多家股份制银行推出的房贷细则倾向于以“人”界定;此外,花旗、东亚两家外资银行也相继定出实施细则,均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

  从各大银行近期陆续出台的对于“第二套房”界定标准来看,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拟对于“第二套房”的界定以家庭为单位。工行和中行的标准为:个人名义下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已结清贷款的不计算在内;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而建行的标准则最为严格:夫妻双方已结清房贷的,再贷款购房仍算作第二套住房。而光大银行的标准最为不同:完全以个人为单位,只要有过贷款买房记录的借款人再次申请贷款都视为“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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