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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经适两限房用地应占供地总量七成
2008-03-06    来源: 北京晨报    进入论坛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国土资源部要求,在整体住宅供地中——

为防止开发商“囤积”土地,单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此外,各地要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应。

《通知》要求,各地今后在供地上要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也要优先安排这一部分的用地。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而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也不得低于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通知》提出,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此外,国土资源部还要求,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在土地供应的批后监管上,《通知》要求,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各地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同时,对于闲置土地,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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