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以来,在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大市民中引起很大反响,居民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保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不断增强,迄今为止,全市市区已有50多万住户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让市民更好地了解《办法》,本报记者通过采访土地管理部门,对之进行了详解。
《办法》四大新变化
◆体现了政务公开原则
新规明确了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各类土地登记申请时限、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违反土地登记办法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政务公开、便民利民原则。
◆强调土地登记重要性
《办法》强调居民住房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对居民住房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若购买房改房、商品房以及住房交易,除办理房屋产权证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证。
◆增补终止土地权利规定
对土地权利终止情形进行了增补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权转移决定的”、“法律文书生效的”等土地权利终止注销登记。
此外,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注销登记程序和土地登记中错登、漏登情形的注销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
◆加强对临时用地管理
在城市建设中,临时用地(如临时开挖路面,建临时性建筑)情况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临时用地产生土地纠纷,并对滥占土地加强监管。《办法》要求,临时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办法》应用实例
案例1:武昌杨小姐在某单位上班,买断公房产权后,单位拒绝提供土地证。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公有住房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2:武昌朱女士准备将现有住房卖掉,再买一套大一点的住房,不知如何办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镇居民住宅用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3:汉口刘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此房已建好三年,已住进一百多户人家,但土地证一直没发,据说要到今年12月才能发。他拿不准到底该不该买。
《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从2001年起,房屋租赁、买卖、抵押时,不但要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还要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缺一不可。因此,无论是买房卖房,只有把房产证、土地证全拿到手,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案例4:武昌张小姐刚买了新房,但土地证一直办不下来。后来,才知道这栋楼的用地是属集体土地。
《办法》规定,农民的私房或乡镇企业的用房都不能拿到国有土地证,集体土地证的房屋不能上市买卖。
案例5:家住武昌某小区三楼的刘先生,准备买下一套二手房,因不清楚怎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跑了不少冤枉路。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规定,办理二手房土地转让手续时,也应由双方共同申请。
案例6:家住武昌某小区三楼的刘先生,由于土地证破损,对该证进行了涂改。后来,进行房屋买卖时,因土地证的原因,交易卡壳。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证书不得涂改,涂改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土地证书时,同时将原土地证书注销。
土地登记五个步骤
◆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按照《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申请时限,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明确申请人身份
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是本人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签订《土地登记委托书》。
◆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提交单位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是非法人组织的,提交批准成立非法人单位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地上附着物证明材料;
5..《办法》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审核调查
登记机关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无误后,填写收件单,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名,将收件单交申请人。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地籍调查时,申请人须配合登记机关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和指界。
◆登记发证
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由登记机关上报政府批准后,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在交清土地登记有关费用后,凭《土地登记收件单》和身份证明领证,并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收。
土地权属争议怎么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向相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受理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若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对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五种情况不予登记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二)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四)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暂缓登记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种情况应公告
土地登记公告是土地登记机关将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公布于众,向社会征询意见的法律行为。
《办法》规定,应当公告的土地登记有:1.初始土地登记。2.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首次设定登记。3.灭失补发土地登记。4.协助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需要注销原土地使用证时,未提交原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公告期为30天。
《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声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实土地权属后,应当受理灭失补发登记,并在媒体上发布灭失补发土地证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补发。
摘自《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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